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2019-04-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资助学生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我校特别设立本科生助学金。

  第二条 本科生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籍在校注册本科生。

  第三条 本科生助学金分为保障性助学金和奖励性助学金两类。

 

第二章  资助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保障性助学金用于资助所有在校本科生,资助额度为每生每月60元。

  第五条 奖励性助学金用于资助成绩排名前80%的本科生。成绩排名以学生上一学期所有课程成绩的平均分为依据,其中非百分制考查课程不计入排名;同时,上一学期成绩不得出现不及格课程,如出现不及格课程则直接扣减该名额,不可从下一等级中递补。

  第六条 奖励性助学金具体分为四个等级:

  一等奖励性助学金:排名在前20%(含20%):1000元/学期

  二等奖励性助学金:排名在20%——40%(含40%):800元/学期

  三等奖励性助学金:排名在40%——60%(含60%):600元/学期

  四等奖励性助学金:排名在60%——80%(含80%):400元/学期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七条 本科生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奖励性助学金以学生前六个学期的成绩为依据,以学期为周期评定,从入学第二学期开始发放。

  第八条 保障性助学金全年按12个月由财经处直接发放至学生银行账户;奖励性助学金由院系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后,在本院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通过后将名单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由财经处统一发放至学生银行账户。学生休学期间暂停发放本科生助学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九月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党委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