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四有”好老师启航计划 (试行)


2020-05-2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7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精神,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到基础教育领域工作,主动把人生理想融入国家和民族的事业中,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特别同我校师生代表座谈时发表的《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在服务国家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推进教育公平,提高人民综合素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等方面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当好中国教师教育排头兵,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有”好老师启航计划旨在鼓励和引导优秀毕业生投身基础教育事业,努力培养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面向在校学生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成才观和就业观教育,采取价值引领、政策助推的方式,强化学生积极服务国家战略、投身教育事业的责任感,努力践行“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校训精神。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中西部、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扎根基础教育一线,深度服务教育强国建设,深度服务教育扶贫事业,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

      二、适用范围

      本计划适用于北京校区和珠海校区符合条件的公费师范生、本科非公费师范生、非定向就业研究生的毕业生(2020届及以后)。

      (一)毕业生适用条件

      1.公费师范生到符合公费师范生协议规定地区的非省会地级市、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或到符合跨省任教条件地区非省会地级市、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且在毕业当年规定时间内办理完就业签约手续。申请者须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公费师范生管理的相关制度及规定。

      2.本科非公费师范生、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志愿到该计划适用单位工作至少六年,且在毕业当年规定时间内办理完就业签约手续。

      (二)签约单位适用条件

      本计划适用的签约单位仅限于基础教育领域单位,如学前教育单位(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单位性质须为公办学校,或以政府办学为主体,按照“公办民营”“公建民营”等办学模式运行的学校,不包含高等学校、教辅培训机构和教育类企业。毕业生签约单位以就业协议书为准。

      三、具体措施

      学校对符合本计划各项适用条件的毕业生给予相应政策优惠和奖励,具体措施如下:

      (一)颁发荣誉证书

      (二)面向社会筹资设立“‘四有’好老师启航计划基金”,对相关毕业生进行专项奖励

      1.对公费师范生的奖励

      (1)对签约到生源地非省会地级市就业的公费师范生发放奖励金2万元,到县级及以下地区就业的发放奖励金4万元。
      (2)对符合跨省任教条件签约到生源地以外地区就业的公费师范生:

      ——对签约到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会城市就业的发放奖励金4万元,到非省会地级市就业的发放奖励金6万元,到县级及以下地区就业的发放奖励金8万元。两区之间互跨按毕业生回生源地奖励标准发放奖励金,即到非省会地级市就业的发放奖励金2万元,到县级及以下地区就业的发放奖励金4万元。

      ——对签约到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在内的21个中西部省(区、市)(以下简称“21个中西部省份”)的毕业生,到非省会地级市就业的发放奖励金2万元,到县级及以下地区就业的发放奖励金4万元。

      (3)如签约单位所在地为国家级贫困县,发放奖励金10万元。

      2.对本科非公费师范生、非定向就业研究生的奖励

      (1)对签约到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毕业生,按照其在我校取得的最高学位,返还学制规定年限内的学费;另外,到省会城市就业的发放奖励金4万元,到非省会地级市就业的发放奖励金6万元,到县级及以下地区就业的发放奖励金8万元。

      (2)对签约到21个中西部省份的毕业生,按照其在我校取得的最高学位,返还学制规定年限内的学费;另外,到省会城市就业的发放奖励金2万元,到非省会地级市就业的发放奖励金4万元,到县级及以下地区就业的发放奖励金6万元。

      (3)对签约到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等5个东部省份的毕业生,到县级及以下地区就业的,发放奖励金1万元;对签约到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郊区就业的,发放奖励金1万元。

      (4)如签约单位所在地为国家级贫困县,按照毕业生在我校取得的最高学位,返还学制规定年限内的学费,并发放奖励金10万元。

      (5)本科非公费师范生在读期间转为公费师范生的,享受国家“两免一补”政策,毕业时只发放奖励金,发放额度按照非公费师范生奖励标准执行。

      3.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学校先一次性发放总奖励金额的60%,转正后的五年内逐年按照总奖励金额的8%将全部奖励金发放完毕。

      4.如果毕业生同时申请学校“西部基层就业奖励”,所获奖励金额取两者之中最高额度。

      (三)提供职后培训和能力提升支持

      坚持“扶上马,送一程,服务终身”的校友工作理念,助力校友发展。对于符合本计划适用条件的毕业生,学校将在其业务能力提升及职业生涯发展等方面给予支持。

      1.激发各地校友会积极性,发挥地域优势,组织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校长、园长等对毕业生进行指导。

      2.在服务期内,学校组织毕业生参加免费集中培训1次。

      3.邀请毕业生参加基础教育领域校友公益论坛,打造业务交流与研讨共同体。

      4.学校、学部院系、有关职能部门有计划地安排人员开展走访慰问。

      5.学校加强与毕业生及其所在单位的联系,整合协调相关领域专家及优质校友资源,协助建立“青年教师成长工作室”,支持毕业生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助力青年教师发展。

      通过以上多种途径和方式,为毕业生续航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服务和支持。

      (四)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实行额外帮扶

      符合本计划各项适用条件的毕业生,如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或有其他经济困难,可向学校提出交通费补助申请,经学部院系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学校酌情给予部分交通费补助。

      四、履约管理办法

      符合本计划各项适用条件并获得支持的毕业生,须认真履行就业协议和其他有关协议规定,不得擅自调换工作单位。学校将加强对毕业生到中西部、到基层基础教育领域就业的履约管理。

      (一)毕业生在转正前与原就业单位解除就业协议,退回学校改派到不符合本计划适用条件单位的,学校有权收回已发放的全部奖励金,其他优惠政策一并取消。

      (二)毕业生转正后未达到服务年限,因个人主观原因与原就业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到不符合本计划适用条件单位的,学校停止后续奖励金的发放,其他优惠政策一并取消;如因公调动(包括晋升、组织调动等非个人主观原因调动)到不符合本计划适用条件单位的,学校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奖励金,其他优惠政策仍然保留。

      (三)毕业生与原就业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前往政策适用范围内的高奖励地区工作的,学校后续逐年按照高奖励地区金额标准发放奖励金,其他优惠政策仍然保留;若前往政策适用范围内的低奖励地区工作的,学校后续逐年按照低奖励地区金额标准发放奖励金,且发放的奖励金总额不超过低奖励地区金额标准的上限,达到上限则自动停止发放,其他优惠政策仍然保留。

      五、申请方式

      (一)本计划采取申请制。由毕业生本人在毕业当年6月25日前办理完就业签约手续后提出申请,学部院系负责审核推荐,并将申请材料于毕业当年7月1日前提交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就业与创业指导中心,报学校就业工作小组审议批准。如毕业生由于签约单位或所在地区原因,无法于6月25日前签订就业协议,补充有关证明材料后,提交申请时间可延期至8月31日,学部院系审核后可于9月30日前上交申请材料。

      (二)获得支持的毕业生须每年出具毕业当年学校颁发的荣誉证书复印件、工作单位开具的在职证明、年度考核结果证明,以及经过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认证材料,学校据此进行后续奖励金的发放。

      (三)获得支持的本科非公费师范生和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在毕业时须与学校签署关于服务年限、任职地区等的专项协议,学校将参照公费师范生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六、其他

      本计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就业与创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