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2019-05-10
(师研字[2014]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建设,学校决定设立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为规范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2014级及以后年级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以及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条  学校每年从研究生学费、国家划拨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专项经费和学校自筹经费中,单列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硕士新生奖学金共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学术学位硕士新生奖学金一等奖和二等奖奖金金额分别为1万元/人和0.6万元/人;专业学位硕士新生奖学金一等奖和二等奖奖金金额分别0.8万元/人和0.6万元/人。硕士新生奖学金一等奖只用于奖励推荐免试生。

第六条  博士新生奖学金设特等奖和一等奖两个等级,博士生特等奖学金在博士生录取阶段评定(具体评定办法另行制定),奖金金额为8万元/人;未获博士生特等奖学金的当年非定向学术学位博士生获博士新生奖学金一等奖,奖金金额为1万元/人。

第七条  本直博新生入学第一学年以学术学位硕士生身份参评硕士新生奖学金,进入博士阶段学习后第一学年以学术学位博士生身份参评博士新生奖学金。

进入博士阶段第一学年的本直博生、硕博连读博士新生若以硕士生身份参评当年的学业奖学金,则不再参评新生奖学金。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

(二)经查实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三)经查实入学后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行为;

(四)无故拒绝缴纳学费或不能足额缴纳学费,且未办理相关手续;

(五)因其他原因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因支教、学生事务助理等项目,以及因身体健康等个人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以其录取当年的相关条件评定新生奖学金,奖学金在恢复入学第一学年发放。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于每年11月进行。

第十一条  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选条件,向研究生院上报获奖候选人名单,研究生院在核实各方面情况后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二条  获奖名单应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获奖名单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对已获奖的研究生,若查实其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撤销奖励并予以相应处分。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