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2019-04-01

根据《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励办法》的规定,为了表彰先进,树立榜样,鼓励我校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对荣誉称号中的京师先锋党员、三好学生做出规定,优秀团员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办法详见《共青团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优秀集体及个人评选办法》。

一、评选原则

评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评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二、评选条件

(一)京师先锋党员

1. 党组织关系在我校的本科生正式党员。

2. 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自觉履行党员义务。

3. 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4. 积极参加党支部活动,较好的执行党支部决议;积极参加日常志愿服务活动,在学生中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有较高威信。

5.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

(二)三好学生

1. 思想积极上进,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成绩优良,获得当年京师奖学金。

3. 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全面发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集体活动等,取得突出成绩。

三、评选比例

1. 京师先锋党员按在校本科生党员人数的3%进行评选。

2. 三好学生按在校本科生人数的8%进行评选。

四、评选程序

(一)京师先锋党员

1. 申请:党支部酝酿、推荐候选人,报学部(院、系)分党委(党总支)。

2. 评审:学部(院、系)分党委(党总支)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后上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校党委组织部对院系上报的初审结果进行统一审核。

3. 公示:学部(院、系)初评结果要在本单位内张榜公示,征求意见;学校的审核结果应在校内进行第二轮公示。

(二)三好学生

1. 申请:学部(院、系)、班级动员,个人提出申请。

2. 评审:班级评议(班级民主支持率在50%以上)、确定人选并写出推荐材料;学部(院、系)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征求分团委(团总支)、学生会意见,并讨论通过后,上报本科生工作处;本科生工作处对各单位上报的初审结果进行统一审核。

3. 公示:学部(院、系)初评结果要在本单位内张榜公示,征求意见;学校的审核结果应在校内进行第二轮公示。

五、表彰与奖励

学校颁发获奖证书,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获奖学生名单在《北京师范大学校报》公布,奖学金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公布获奖名单后,奖学金经学生本人签收后,由财经处直接发给获奖学生。

六、本办法自二一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