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2019-04-01

为切实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合理开展,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的条件

凡我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均可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每年度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的资金与学生在校基本支出之差小于或等于零时,这名学生应当被界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每年度所能筹集的资金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年度总收入扣除学生家庭年度日常必要支出、突发事件支出、突发事件形成的债务支出等来推定。

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度基本支出由学费、住宿费、伙食费、学习用品费以及基本生活保障费等构成。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普困生和特困生两档。

(一)普困生,即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具体认定标准为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当年度所能筹集的资金占到学生在校期间当年度基本支出的三分之一以上,但不足全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校审查可认定为普困生。

        1.来自国家级贫困县农村地区的学生;

        2.单亲,家庭收入较低;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家庭收入较低;

4.父母一方残疾或长期患病,家庭收入较低;

5.家庭中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非义务教育;

6.家庭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或财产的较大损失;

7.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相类似的情况。

(二)特困生,即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具体认定标准为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当年度所能筹集的资金占到学生在校期间当年度基本支出的三分之一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校审查可认定为特困生。

1.孤儿,没有直接资助者;

2.残疾学生,家庭收入较低;

3.父母双方残疾,家庭收入较低;

4.农村家庭,无60岁以下劳动力,家庭收入较低;

5.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巨额医药费用;

6.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的巨大损失;

7.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和重点优抚对象;

8.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相类似的情况。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机构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老师、院系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程序

(一)每学年结束前院系向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的表格随《录取通知书》寄出,需要申请认定的学生要如实填写,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或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无需重复认定。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线上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指标测评问卷》,并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辅导员或班主任应与每个新申请认定的学生进行一次深度辅导,以核实学生填写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具体情况,并将谈话的情况介绍给院系认定评议小组。

(三)院系认定评议小组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北京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指标测评问卷》采集的数据与得分以及辅导员或班主任的意见,全面结合其日常消费行为、家庭年收入支出,以及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并将认定意见报送到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小组申报的认定意见。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复核院系审核通过的和《北京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院系拟认定汇总表》。复核通过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其他管理规定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院系认定工作组应常年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负责核实情况,回复处理意见。

(二)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即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院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时学生应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院系认定评议小组,并逐级审核上报,及时做出调整。

    七、本办法自二一七年九月起施行,解释权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