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北京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 [2007]90号)和《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2013年9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要求:
(一)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具体标准见附件),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院系实行差额评审。
第七条 评审流程
(一)各院系须自评审之前根据本院系情况制定适用于本院系的国家奖学金具体评审办法,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方能开展评审工作。
(二)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三)学生申请材料通过院系初审后,院系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要组织学生进行差额面试,学生要进行个人陈述。院系进行面试的评委不得少于7人,其中教师不少于4人,学生代表不少于2人。院系确定面试时间、地点后,需提前3个工作日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心对各院系评审过程进行抽查。
第八条 院系确定拟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院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全国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宣传和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附件:突出表现具体标准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