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2019-04-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北京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本科非免费师范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专业成绩排名在前30%; 

(六)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评审流程

(一)各院系须自评审之前根据本院系情况制定适用于本院系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审办法,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方能开展评审工作。

(二)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院系进行评审。  

(三)院系确定拟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院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本拟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研究审定。每年1031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至教育部全国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于每年11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九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宣传和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