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可按需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按照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分档评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全日制本科非免费师范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院系进行评审。院系确定拟获资助学生名单,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后,将学生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结果报送至教育部全国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学生。
第九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七年九月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