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019-04-01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小国家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保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本办法特指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在籍注册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以服务学生,防范风险,分级落实,责任到人为原则,实行学校、院系、班级三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院系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与发放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五)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同意其申请贷款的书面同意书);

(三)乡、镇、街道(或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的原件;

(四)学生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新生提交户口迁移证明的复印件,老生提交户口卡复印件,未迁户口的提交学生信息所在页的户口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时间和额度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学年开学后集中为学生办理贷款;

(二)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为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本科生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

第九条  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以及申请程序进行宣传,学生准备贷款所需材料;

(二)学生填报《北京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院系初审;

(三)学生持《北京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和贷款所需材料,参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的现场复审;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通过复审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汇总材料报送经办银行审核;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银行反馈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查合格名册》后,组织学生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学年借款借据》;

(六)经办银行把该学年贷款金额划入学校账户,学生到财经处办理汇入和取款手续;

(七)首年贷款以后每学年签写《学年借款借据》后方可办理该学年放款。

第十条  还款程序与要求

(一)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中央政府财政补贴,毕业后开始自付利息。学生若继续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必须在毕业前30日向学校提交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及申请办理展期,展期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展期时间计入还款期限。

(二)学生毕业即开始按月归还贷款利息,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贷款本息未按期归还的,由经办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三)学生必须在毕业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学生在签署还款确认书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如需要,学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

(四)学生毕业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实将贷款情况转告用人单位,请用人单位协助督促其如期还款。

(五)学生要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在未还清贷款前,要积极与学校、银行保持联系,个人联系方式变化时需及时通知学校、银行。

(六)学生中途发生退学、转学、出国留学等学籍变动情况或学生毕业后申请出国留学的,必须还清全部贷款,学校方可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七)贷款学生的违约行为将被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及其家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严重违约者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贷款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第十一条  申贷学生应如实反映自己的家庭经济情况,学校公示申请贷款学生名单的同时,院系应同步公示。

第十二条  院系要全面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配合学校积极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宣讲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保有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按照相关政策及时申请贷款。

第十三条  院系要建立和完善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切实加强对贷款学生的管理与教育工作,准确掌握贷款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认真做好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院系要认真做好违约学生的贷款催缴工作。对已毕业并在还款中出现违约等现象的学生,院系务必积极设法联系学生本人及家长,催缴贷款;对出现恶意拖欠甚至对学校信用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向学校上报具体处理意见;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公布贷款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并把贷款工作情况作为学生工作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