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资助部分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学费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除符合《北京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对象的基本申请条件外,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减免学费:
(一)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国家法令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
(二)孤儿且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者;
(三)父母残疾、基本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以救济为主,无其他经济来源者;
(四)遭遇人力不可抗拒原因的突发性严重事件,致使家庭经济极其困难,而无力支付当年学费者;
(五)符合国家其他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
二、减免范围和额度
减免范围限于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学校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以及学生已受资助的情况确定学费的减免额度。
三、减免程序和时间
(一)学生学费减免按学年申请,当年的学费减免必须在本学年规定期限内申请;
(二)学生于学年开学后2个月内向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学生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并出具符合具体申请条件的相应证明;
(三)院系对学生情况进行深入调查,提出初审减免意见;
(四) 院系将申请表及证明材料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公示后报请学校领导批准。
四、管理规定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取消该生学费减免,学生要补交全部减免费用:
(一)学习不努力,本学年出现两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含两门);
(二)中途停学、休学、自费出国留学者;
(三)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五、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经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