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2019-04-01

20176月修订)

一、学生证是学生的身份证明,校徽是学生的标志,新生入学复查合格的,由学校统一发给。

二、学生证和校徽只限本人使用、佩戴。学生应珍惜、爱护,注意保管、避免遗失,不得损坏,不准转借、送人。学生不得擅自涂改学生证所填写内容。

三、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报到注册,注册时须在学生证注册栏内粘贴防伪注册标签,未贴防伪注册标签的学生证无效。学生因故未准时报到注册的,由院系补办注册手续,逾期两周未报到或者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校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四、学生如将学生证遗失或损坏需要补办的,需在学生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中提交申请,经院系、本科生工作处审核并缴纳工本费后,方可办理。

补办学生证,缴纳工本费10元,学生证在校期间限补发二次。

补办火车优惠卡,缴纳本费7元,每年年末(12月份)与磁卡充值同步进行。

校徽遗失,一般不予以补发。

五、学生在办理补领手续后又找到丢失学生证时,应将找到的学生证交回本科生工作处统一注销。一个学生不得同时持有两个学生证。

六、学生将学生证或校徽转借他人使用或者送人,或一人使用两个学生证,一经查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由于丢失学生证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七、学生证除在校内教学机构按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抵押外,不得在校外场所抵押,否则责任自负。

八、学生证末页乘车区间为学校所在地至家庭所在地,或至父母实际居住地,具体乘车区间由学生本人选定,登记备案。学生在校期间因父母调动而搬家,要更改乘车区间,必须由当地派出所出具学生家长户籍证明,方可到本科生工作处更改。

九、学生在校期间因故退学等中途离校者,应将学生证交回到本科生工作处,方可离校;毕业生离校,应将学生证交本科生工作处盖注销章后留作纪念,方可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十、学生拣到学生证或校徽时,应立即送交本科生工作处或保卫部,谨防他人利用;如发现此类情况,应立即报学校保卫部、本科生工作处。

    十一、本办法解释权在本科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