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事务助理队伍建设实施暂行办法


2021-09-06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事务助理队伍建设,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校发〔2019〕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管理岗位设置和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事务助理是通过工作保研的形式,在本科毕业后留校工作两年,再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教职工群体,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力量。

      第二条 学生事务助理队伍建设的目标是: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培养有理想信念、敢担当作为、高素质能力的时代新人作为根本目标,完善制度、搭建平台、全面培养,鼓励学生事务助理立足岗位职责,将实际工作与学科专业方向相结合,积累基层工作经验,提升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深入了解并参与学校发展,将自身成长融入学校“双一流”建设,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贡献力量,成长为政治坚定、素质优良、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爱校荣校的管理队伍青年储备人才。

 

第二章  选聘与培养

      第三条 选聘条件

      (一)应届本科毕业生,且不属于委托培养、定向生、公费师范生等招生时即明确不得报考研究生的情形。

      (二)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领导,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较强的责任心;申请党务思政和学部院系专职辅导员岗位,要求为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

      (三)以身作则,乐于奉献,身心健康,具有团队合作意识,具有学生干部工作经历者优先。

      (四)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合格,无影响工作和学习的身体缺陷和疾病。

      (五)符合学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基本条件。

      第四条 工作聘期

      学生事务助理本科毕业后,留校工作两年,与用人单位签订《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事务助理岗位任务书》。工作聘期为本科毕业当年9月1日至第三年8月31日,期间应在用人单位专职工作。

      第五条 培训培养

      基于学校人才培养和教职工发展的双向培养模式,搭建分类型、多层次、重实效的培训平台,实施学生事务助理能力提升和个人成长计划,保证其在岗期间享受与教师岗位同等权益的培训机会。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双重管理

      学生事务助理队伍实行学校和用人单位双重管理。学校统筹学生事务助理队伍建设,党委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选聘培养、考核管理等工作。用人单位明确学生事务助理岗位职责,对其进行直接领导、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考核评价

      学校对学生事务助理进行年度考核及聘期考评。

      (一)年度考核:用人单位对学生事务助理实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底进行,年度考核结果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二)聘期考评:学生党委工作部对学生事务助理实行聘期考评,于聘期结束前组织实施。学生事务助理对工作期间个人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述职,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事务助理聘期考评表》;用人单位对学生事务助理进行评议,结合个人工作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学校评议,综合个人工作情况、单位意见,确定考核结果。

      第八条 考核结果

      (一)聘期结束后,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为学生事务助理开具工作证明,并将《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事务助理聘期考评表》放入个人档案。

      (二)考核合格者,聘期结束后正常入学攻读硕士研究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两年工作认证及业绩奖励。

      第九条 评奖评优

      学生事务助理工作期间与教职工同等享有评优权利。聘期结束前,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十佳学生事务助理”评选,对优秀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待遇与保障

      第十条 待遇保障

      (一)学生事务助理聘期内参照教职工管理,学校构建学生事务助理薪酬发放体系,含基本工资和年终业绩奖励;基于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和学生身份,学生事务助理聘期内继续享有学生公费医疗待遇和研究生集体宿舍。

      (二)在达到符合培养方案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学生事务助理如果申请提前毕业,学部院系应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关于提前毕业的要求给予受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由北京校区选聘的学生事务助理。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