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2019-05-10

(师校发〔201431号)

 

校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从2014年秋季起,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为更好地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根据国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对2014级及以后年级的研究生设立奖助体系,并研究制定了《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立方案》,现予以印发。

201493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立方案

 

根据国家《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从2014年秋季起,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根据国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对2014级及以后年级的研究生设立奖助体系,以更好地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建设。

一、奖助体系的设置原则

1.保障基本生活和奖励优秀并重。助学金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注重公平导向;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全面发展或拥有专长、贡献卓著的优秀学生,注重激励功能。奖助结合,做到普惠式补助和激励性奖励并重。

2.鼓励全面发展和鼓励个性创新并重。综合类奖学金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专项类奖学金注重学生某一方面的专长和业绩,鼓励学生个性发展与创新。

3.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并重。奖学金评定坚持把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结合起来,既注重学生在学习、科研和实践环节中的过程表现,也注重学生在科研创新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在国际和全国性比赛中取得的优异成绩、在社会实践中做出的重要贡献。

二、奖助体系的适用对象

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2014级及以后年级的、在国家教育拨款学制年限内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同时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基本结构和具体内容

基于“奖优、助困、酬劳”的原则,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包含基本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奖学金、突出成果奖励、特困资助、学院奖学金与专项奖学金等六个类别。

1.基本助学金

为保障研究生的基本生活需要,学校设置基本助学金,其标准为:硕士生0.6/生·年,博士生1.44/生·年。

2.“三助”岗位津贴

学校为研究生设置教学助理(简称 “ 助教 ” )、管理助理(简称“助管”)岗位,学校与导师(院系)共同为研究生设置研究助理(简称“助研”)岗位。助教、助管、助研岗位统称为“三助”岗位。全日制硕士生的“三助”岗位津贴标准为0.8/岗·年,全日制博士生岗位津贴标准为1/岗·年;“三助”岗位覆盖率在学制内全日制硕士生中可达到80%,在学制内全日制博士生中可达到100%

3.奖学金

设立国家、学校、培养单位三级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奖励体系,对优秀新生和学业优秀、综合表现突出的在校研究生进行奖励。

1)新生奖学金

为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学校设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覆盖面达到当年招生人数的100%。硕士新生奖学金共设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学术型硕士生分别按当年招生人数的40%60%评定,奖金分别为1/人和0.6/人;专业硕士生分别按当年招生人数的15%85%评定,奖金分别为0.8/人和0.6/人;硕士新生一等奖只用于奖励保送推免生。博士新生奖学金设特等奖和一等奖两个等级,分别按当年博士生招生人数的5%95%评定,奖金金额分别为8/人和1/人。新生奖学金在新生入学评定后发放,其中,博士生新生特等奖学金分两次发放。

2)学业奖学金

学校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形成梯次奖励优秀学生。学业奖学金共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其中学术型硕士生分别按40%45%12%评定,奖金分别为1.2/人·年、1/人·年和0.6/人·年;专业硕士生分别按40%45%13%评定,奖金分别为1/人·年、0.8/人·年和0.6/人·年;博士生分别按35%40%20%评定,奖金分别为1.8/人·年、1.5/人·年和0.8/人·年。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新生奖学金与学业奖学金由学校和院系共同承担,按照学生不同学费标准承担相应比例,学费在每生每年1-2万元的专业,学校和院系承担比例为8:2;学费在每生每年2-4万元的专业,学校和院系承担比例为7:3;学费在每生每年4万元及以上的专业,学校和院系承担比例为6:4

4.突出成果、突出贡献奖励

学校对发表高水平科研成果、参加高水平学术活动并获得奖励、在全国性及以上艺术、体育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以及在学生事务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等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研究生进行奖励。

5.特困资助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除给予研究生基本助学金、帮助其申请助学贷款外,在“三助”岗位的聘用上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同时,学校将积极争取社会资金为学业优秀的特困研究生设立专项奖学金。对于家庭特别贫困、个人表现特别优秀的研究生,经学生个人申请、培养单位同意和学校研究批准,可减免全部或部分学费。

6.学院(部、系)奖学金与专项奖学金

依托院系、教育基金会另设学院(部、系)奖学金与专项奖学金若干项,作为研究生奖学金校级奖励的重要补充,原则上此类奖学金的标准不超过1/人·年。

以上奖助项目中,除国家奖学金和学校学业奖学金不兼得、博士新生特等奖学金获得者需要承担导师助研工作但不兼得助研津贴外,如无特殊规定原则上其他奖助项目均可兼得。符合条件的延期毕业研究生可申报突出成果奖励。

四、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

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及学校的规定,制定文件,组织实施。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新生奖学金项目和突出成果奖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研究生奖学金项目和突出贡献奖励项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三助”岗位和资助工作。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学生奖助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统筹与管理。组长由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主管教学的领导、班主任、研究生导师及研究生代表共同组成,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

此奖助方案于20149月起开始实施。

此奖助方案将根据国家拨款制度的改变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