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选范围
北京师范大学全日制非定向在校研究生。
二、评选条件
参评精神文明奖学金的学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维护校风校纪,建设校园文明方面有突出表现,受到学校通报表扬者;
2.在校内外有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或舍己救人等突出事迹,并受到书面表扬或各类媒体报道者。
三、评选比例
不设比例、名额限制,符合条件者均可参评。
四、评审程序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好中选优的原则,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符合条件的学生自行申报,院系审核通过公示后予以推荐,研究生工作处对院系初评结果进行统一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校级公示,公示结束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材料要求
参与评选的同学需提供相关奖项支撑材料,所获奖项均应在我校就读期间取得,起止时间为上年9月1日起至当年8月31日止。
为便于归档和保存,获奖研究生的相关数据(包括个人信息)均以《申请审批表》所填学号为准,申请表必须按照所列要求填写,一式两份,要求填写电子版,打印后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六、奖励金额
根据推荐申报者的具体事迹和贡献分为一等、二等两个等级,奖金金额分别为0.2万/人·年和0.1万/人·年。
七、本办法解释权在研究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