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2023-09-01

  

为进一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发挥奖学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以及《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立方案》(师校发〔2014〕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对象、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

第1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在国家教育拨款学制年限内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同时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一)入学第一年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不得参评;

(二)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得参评;

(三)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2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共设一等、二等、三等3个等级,其中学术型硕士生分别按40%、45%和12%评定,奖金分别为1.2万/人·年、1万/人·年和0.6万/人·年;专业硕士生分别按40%、45%和13%评定,奖金分别为1万/人·年、0.8万/人·年和0.6万/人·年;博士生分别按35%、40%和20%评定,奖金分别为1.8万/人·年、1.5万/人·年和0.8万/人·年。

第3条 奖项名额由学校根据各院(系)符合评奖资格学生人数及学院实际情况,按规定比例完成测算,其中高级别学业奖学金名额可以调整给低级别学业奖学金名额,低级别学业奖学金名额不能调整给高级别学业奖学金名额。


二、评奖条件

第4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良好,有一定的研究成果,表现出较好的发展潜力;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六)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关心集体,有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5条 参评学年出现以下任一情况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含参评学年处于留校察看期间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必修课程有不及格科目者;

(四)在科研工作或在实验中造成严重事故或重大损失者;

(五)其它有损学校荣誉等行为者;

(六)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6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7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参评学年总数不得超过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等原因持续未在校学习一学期及以上的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三、评审程序

第8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十月份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发布评奖通知正式启动。有意愿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按照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各院(系)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请。

第9条 院(系)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对本单位提出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评审,获奖名单经院(系)初评通过后,在本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同学,可在公示期内向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各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全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提请裁决。

第10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对院(系)初评结果进行统一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校级公示,公示结束后提交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审定。如学生对评审结果存在异议,党委学生工作部在接到学生申诉后,根据反映情况认真调查、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审定,并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


四、评审原则

第11条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和院(系)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原则,即所有评审政策、评审程序、评审结果均应予以公开;

(二)公平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平等对待每一位参评对象,评审小组成员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公平、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三)公正原则,即评审小组要根据本单位的评选标准及有关政策,公正评选学业奖学金,评审成员不得利用自己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投票结果、评审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五)差异原则,即院(系)按照不同的培养类别、学科特点及培养阶段制定更具导向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评审细则。

第12条 院(系)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学金评审细则,并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查。


五、评审机构的构成

第13条 学校成立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学生奖助学金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制度要求,统筹规划全校学生奖助学金工作方案、制定实施办法,部署和监督各院(系)评审工作,处理评审过程中的争议问题等。

第14条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研究生院)、财经处、教育基金会负责人以及相关院(系)代表组成。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具体事务的执行。

第15条 各院(系)成立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以院(系)的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为班底,并增加院(系)党组织书记、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负责人)、分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辅导员代表和研究生代表。各院(系)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评审方案的制定、报备以及学业奖学金的初评工作。


六、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16条 学校于每年年底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17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由学校和院(系)共同承担,按照学生不同学费标准承担相应比例,学费在每生每年1-2万元的专业,学校和院(系)承担比例为8:2;学费在每生每年2-4万元的专业,学校和院(系)承担比例为7:3;学费在每生每年4万元及以上的专业,学校和院(系)承担比例为6:4。由院(系)承担的经费从培养单位专业研究生分配的学费中安排。

第18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19条 学校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能兼得,和学校其他各类奖学金可以同时申请,奖金可以兼得。

第20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如查有情况不实或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者,学校有权取消其所获奖项并追回其相应奖学金。


七、附则

第21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起施行,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相关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22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