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
根据北京市教委通知要求,结合我校评奖评优工作整体安排,现启动2024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奖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二、参评范围和名额分配
优秀毕业生的申请对象为我校2024届规定学制内毕业的全日制学生。(各院系优秀毕业生名额分配情况见附件1)。
三、奖项类别
1.校级优秀毕业生
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根据各院(系)2024届规定学制内应届毕业生人数,按照本科生10%、硕士生10%、博士生15%的比例分配名额(见附件1);奖金金额分别为本科生1000元/人,学术学位硕士生1500元/人,博士生2000元/人。
专业学位硕士生由学校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奖金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工作惯例和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2.市级优秀毕业生
市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根据各院(系)2024届规定学制内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分配名额(见附件1)。获评学生将被授予“北京市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由北京市教委颁发荣誉证书。
四、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理想,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品德优秀、学术诚信,知行合一。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处分,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3.勤奋好学,成绩优异,在校期间无不及格科目。按时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4.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能吃苦,肯奋斗,敢担当,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热爱劳动,乐于奉献,热心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二)校级本科生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方有资格申请优秀毕业生:
1.在校期间获得过国家奖学金或被评为市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北京师范大学十佳大学生、自强之星等荣誉称号。
2.在校期间两次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京师先锋党员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两次获得同一类奖项或分别获得不同奖项均可)。
3.在校期间两次获得校级京师奖学金(一等或者二等)、学术奖学金(特等、一等或者二等)、竞赛奖学金(特等、一等或者二等)(两次获得同一类奖项或分别获得不同奖项均可)。
4.在校期间两次获得校级三等京师奖学金或者三等学术奖学金(两次获得同一类奖项或分别获得不同奖项均可),并获得过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京师先锋党员、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奖学金中的某一项奖励。
5.在校期间连续三次获得校级社会工作单项奖学金,并获得过一次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京师先锋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京师奖学金、学术奖学金、竞赛奖学金中的某一项。
(三)市级本科生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北京市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评选产生,且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被评为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2.在校期间获得两次及两次以上校级三好学生、校级优秀团员或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两次及两次以上获得同一类奖项或分别获得上述不同奖项均可)。
(四)校级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在校期间曾荣获校级及以上奖励者方有资格申请优秀毕业生,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评选。
(五)市级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市级研究生优秀毕业生必须在校级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范围内产生。
(六)优先推荐条件
1.实践、创新能力强,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大赛、技能大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届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2.有正确的成才观、职业观、就业观。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基层就业创业的应届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3.在校期间有过自强自立或身残志坚等突出表现、有过见义勇为或舍己救人等突出事迹,受到表彰和媒体报道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五、评选程序
(一)院(系)初评(4月18日-5月6日)
1.院(系)评审及公示(4月18日-4月29日)
各院(系)根据通知要求开展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通过个人自荐、民主推荐或班级提名等方式组织开展评选,并履行班级民主评议、院(系)学生奖励评审小组评审等工作流程,初步确定本单位校级、市级优秀毕业生候选学生名单,并在本单位内公示5日。
校级优秀毕业生和市级优秀毕业生候选学生须填报奖学金系统(具体填写步骤及注意事项见附件2),导出并提交纸质版《北京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申请表》和《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审批表》。
2.院(系)审核及提交(4月30日-5月6日)
各院(系)公示结束后,完成奖学金系统审核,将《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审批表》(市级)、《北京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申请表》(校级)按申请级别和学生层次分类整理汇总,并填写《优秀毕业生汇总表》(附件3),于5月6日(周一)下午15:00前将纸质版《优秀毕业生汇总表》《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审批表》和《北京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申请表》统一提交至学十六楼南侧210办公室;《优秀毕业生汇总表》电子版命名为“院(系)名称+优秀毕业生汇总表”发送至xsglc@bnu.edu.cn。
注意事项:
(1)《优秀毕业生汇总表》按照市级优秀毕业生(本科生、学术硕士、专业硕士、博士)、校级优秀毕业生(本科生、学术硕士、专业硕士、博士)顺序汇总,《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审批表》《北京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申请表》排序须与汇总表顺序保持一致。
如果学生的市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申请同时通过院(系)初评,《汇总表》中须分别进行汇总统计,且须分别提交《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审批表》和《北京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申请表》。
(2)《优秀毕业生汇总表》中学生信息须填写完整、准确。
(3)《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审批表》限两页,A4纸双面彩色打印(照片须为彩色,白底或蓝底证件照均可),一式两份。其中,“毕业去向”填报内容为国内升学、国内就业、出国出境、自主创业、其他。除学校意见、市教委意见外,其余各部分意见、签字、日期及盖章须填写完整。(注:《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审批表》须严格按照要求填写,以免影响材料提交和奖项评选)
(4)《北京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申请表》须一式两份、双面打印。除学校审批意见外,其余各部分意见、签字、日期及盖章须填写完整;《申请表》上如有手写修改情况,请核准无误后,在修改处加盖院(系)公章。
(5)填报系统时,需根据评选条件要求上传支撑材料。
(二)学校审核(5月6日-6月初)
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学生申请,对校级、市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名单进行校内公示,并将市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情况上报北京市教委审批。
在学生毕业前,党委学生工作部将审核完毕的《北京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申请表》发还院(系),由院(系)统一归入学生档案;《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审批表》上报北京市教委,经北京市教委审核批准后,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统一归入学生档案。
六、其他说明
1.申请此项荣誉的候选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视情节严肃处理;
2.对已经获评优秀毕业生的同学,若在毕业前出现违反校纪校规或者其他不符合优秀毕业生标准的情况,经院(系)研究核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其奖金,并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
3.留学生参照本年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通知要求执行;
4.北京市优秀毕业生评选结果以北京市通知为准,请各单位对申报北京市优秀毕业生的同学进行排序。
联系人:丁凌 漆睿,58804251,xsglc@bnu.edu.cn
党委学生工作部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