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11〕8号)以及国家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军训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适应我国人才培养战略目标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为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保卫者服务。
第三条 学生军训是以国防教育为主线,通过军事教学,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理论与军事技能,增强大学生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磨练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综合素质。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具有中国大陆户籍的学生应当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具有香港、澳门、台湾户籍的学生,本人自愿参加军事训练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参加。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武装部、学工部、教务处、财经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团委、各院(系)等单位领导组成,其职责是领导和指导全校的国防教育工作。
第六条 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武装部,是学校国防教育工作的常设机构,其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指导学生开展国防教育活动,负责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七条 军事技能训练期间成立军训团。军训团成员由学校、承训部队、军训基地人员组成:团长、连长、班长由承训部队担任,政委、副政委、指导员由学校教师担任。军训团根据需要编成若干个学生连、班,各班副班长由学生干部担任。军训团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领导关于学生军训的工作方针、原则,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做好检查考核、评比奖惩、宣传报道、后勤保障等工作,按照军训计划完成军训任务。
第三章 军训内容、时间、学分
第八条 学生军训(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列入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学计划,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
第九条 军事理论课为36学时,军事技能训练为2—3周。安排在第一学年进行。
第十条 学生军训成绩根据军事技能训练考核成绩和军事理论课考试成绩综合评定,有一项不合格者,视为学生军训不及格。学生军训为2个学分。
第四章 考核评估和总结表彰
第十一条 学生军训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必修课,严格考勤考核制度,成绩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军事技能训练结束时,各军训班在个人小结的基础上,根据军事技能训练成绩和表现,对照军训优秀学员评比条件,评选“军训优秀学员”。
第十三条 军事技能训练中,军训团根据各项军事技能训练活动评比条件,评出单项活动的优胜连;军事技能训练结束时,军训团依据总评成绩,评选军训先进集体。
第十四条 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和集体在军训结训典礼上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 军事技能训练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着装
(一) 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必须按规定着装。训练时统一着军服、穿胶鞋并佩带徽章;课外活动时间按军训团规定着装。
(二) 在军训团规定的换洗时间内可着便服;在室外不准穿高跟鞋和拖鞋;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角、歪戴帽。
(三) 着军装时,不准戴耳环、项链、戒指、领(胸)饰;不准描眉、涂口红、染指甲;除工作需要和患眼疾外,不准戴有色眼镜;不准佩戴非统一指定的徽章、标志。
第十六条 礼节、军容
(一)军训团各级领导为参训学生的直接首长。进见、遇见首长时应敬礼。在听到首长呼唤自己名字时,应立即答“到”;在领受首长命令或指示后,应回答“是”。进入首长室内前,要喊“报告”或敲门。
(二)卫兵交接班时应互相敬礼。
(三)参加集会,当场上奏起国歌、军歌和升国旗时,列队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未列队人员戴军帽时行举手礼,未戴军帽时行注目礼。
(四)参加集会时必须按规定时间整队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喧哗嬉闹;散会时,待领导嘉宾走后再依次退场。
(五)参训人员必须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严禁吸烟。平时不准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准边走路边吃东西,不准搭肩挽背。
第十七条 军训基地管理
(一)参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军训基地;参训人员的亲朋好友在军训期间不得到军训基地探望;与军训无关的人员及车辆不得进入军训基地。
(二)搞好军训基地内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及废弃物。
(三)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的各项规则,做到有秩序,守纪律;讲文明,有礼貌;不起哄,不鼓倒掌。
(四)训练期间禁止携带和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通讯、娱乐工具。
第十八条 请、销假制度
(一)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原则上参训学生不得请假,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逐级请示,按规定权限批假;请假未获准者不得离开军训基地。
(二)学生离开军训基地必须有军训团政委批准,其他级别的领导无权批准学生外出。
(三)学生请假准予后,必须持学生证及请假批准条,由所在连队领导交待注意事项,明确归队时间。
(四)请假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归队,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必须提前得到军训团领导的批准。
(五)请假人员归队后要及时销假,并将外出情况向领导汇报。
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
(一)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一切行动听指挥,做到雷厉风行,令行禁止。
(二)加强对武器弹药、训练装备的管理;严禁枪口对人;严禁私自拆卸武器装备和训练器材;严禁在训练场、射击场嬉笑打闹。
(三)严格执行卫兵制度和值班制度,加强营区内的训练检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四)实弹射击时,严格遵守靶场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五)所有参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军训基地,更不准翻越军训基地的墙头和栅栏。
(六)不要饮用生水或食用变质食品、不干净的水果。
(七)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要深入细致地做好防病工作,防止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八)宿舍内严禁私接电源;严禁用明火照明,杜绝火灾隐患。
第二十条 减训、免训和缓训
(一) 因病不能正常参加军训的学生,必须持校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所在院(系)的主管领导认定同意,报武装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减免相应军训科目。
(二)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本年度军训的学生,必须持校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所在院(系)的主管领导认定同意,报武装部审核批准后,方可缓训。
(三)免训或缓训的学生在本年度学生军训期间,应根据学校的要求和安排,接受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训和补训
(一)有严重违纪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请假和旷课累计超过军训时间1/3的和军训成绩不合格的学生要重训。
(二)申请缓训并获得批准者要补训。
(三)需重训和补训的学生原则上需参加下一年度的学生军训。
第六章 军训违纪处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军训期间,凡违反军训纪律者,比照《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从重处理。根据情节轻重、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下列五种行政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无故或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训练的学生按旷课处理(每天按10学时计):
(一)旷课累积达5学时者,给予全连通报批评;
(二)旷课累积达10学时者,给予全团通报批评;
(三)旷课累积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旷课累积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旷课累积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旷课累积达41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军训期间,凡违反《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军训管理规定》者,由军训团做出处理。以下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
(一)违反着装规定,经劝阻无效者;
(二)违反礼节、军容规定,经劝阻无效者;
(三)违反军事基地管理规定者;
(四)违反请假、销假制度规定者;
(五)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者;
(六)违反免训或者缓训规定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军训期间的其它违纪行为,军训团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报请学校做出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