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在思想品德、专业学习、科技创新、体育锻炼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同时为了规范学校各种奖励的评审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教育部颁发),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评审机构职能和组成
第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
(一)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全校的学生奖励项目的设置、评定办法等重要事项和问题,并负责审批全校各种学生奖励获得者名单。
(二)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主任,学校办公室、教务处、本科生工作处、校友会、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财经处、学生就业与创业指导中心、心理咨询与服务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团委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本科生工作处,秘书长由本科生工作处处长担任。
第二条 各学部(院、系)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各种学生奖励的评定,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组长由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学部(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和教务人员、专职学生工作人员、班主任共同组成。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奖励项目分为综合类奖学金、专项类奖学金、荣誉称号、集体类奖学金、社会赞助类奖学金和国家类奖学金几大类。
(一)综合类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京师奖学金、十佳大学生、自强之星奖、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二)专项类奖学金包括:学术奖学金、竞赛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优秀免费师范生奖;
(三)荣誉称号包括:京师先锋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
(四)集体类奖学金包括:文明宿舍、优秀社团、优秀团支部、优秀班集体、京师先锋号党支部、红旗团委、学生工作先进集体;
(五)社会赞助类奖学金包括:宝钢奖学金、华为奖学金、励耘奖学金、京师校友金声奖学金等;
(六)国家类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本科生和集体具备获奖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本章程规定的各项奖励的评定。
(一)获得各种奖励的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品行端正。
2.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严谨求实,勇于进取,成绩合格。
3. 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积极锻炼身体。
4. 通过本学年综合测评。
5. 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凡违反规章制度者,或有课程不及格者,不能获得本年度各种奖励。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申请
学生个人和集体必须按照各种奖项的具体评选办法,向所在学部(院、系)或相关组织、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评审
学部(院、系)奖励评审小组或相关组织、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学生申请的各种奖项进行初评;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初评结果进行统一审核,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
第七条 公示
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上报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对初评结果的审核意见下发各学部(院、系),各学部(院、系)应在本单位内进行第二轮公示。
学生个人如对奖励评选结果有异议,可在本单位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奖励评审小组提出意见,评审小组应在接到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意见、开展综合审查并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八条 表彰
学校于每年12月份召开学生表彰大会,向各种奖励获得者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各项奖励条件、奖金标准、评选程序需遵照各类奖项的具体评选办法。
第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部(院、系)必须认真执行本章程,各单位可在本章程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但须报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备案,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部(院、系)内部设立的奖学金应及时报送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申报内容包括:奖学金名称,奖学金来源,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评审办法以及评定和颁奖时间等。
第十二条 学生在同一学年获多项奖学金的,如果其中一项奖学金(荣誉称号除外)以另一项奖学金为获奖条件,作为获奖条件的奖学金只颁发荣誉证书,学生不获得该项奖金。
在本章程未明确规定的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可根据其贡献和作用大小给予特殊奖励和表彰。
各种奖项的审批表均一式两份,经审批同意后,一份留学校备案,一份装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修改,解释权在本科生工作处。原《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