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教党〔2017〕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四个服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立足基本国情和校情,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总体要求,遵循“高标准选聘、科学化管理、多元化培养、全方位保障、多样化发展”的建设思路,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推进辅导员队伍科学化建设,使辅导员队伍成为学校学生工作队伍的专家力量、学校管理队伍的支柱力量、学校教师队伍的骨干力量、学校服务社会的先进力量、学校“双一流”建设的中坚力量,为学校改革夯基垒台,为学校发展立柱架梁,切实发挥支撑作用。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目标是:在“高选、严管、精育、厚待、优出”五个关键环节上构建长效机制,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爱岗敬业、甘于奉献、为人师表的辅导员队伍,为学校建成世界一流大学奠定坚实的人才队伍基础。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在日常、做到个人;引导学生实现“四个正确认识”,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及时发现学业困难的学生,并提供有效的学业辅导。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院(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相关学科的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人员构成
学校辅导员队伍包括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机关学生工作部门、学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由全职辅导员(全职从事辅导员工作)、双肩挑辅导员(在一定时间内主要精力用于辅导员工作的专任教师)和学生事务助理(全职从事2年辅导员工作)组成。
兼职辅导员是指兼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可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博士研究生中选聘,具体工作岗位为班主任。
第七条 配备要求
根据学校实际,学校党委按照以专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有计划选聘专职辅导员,按师生比(包含专业学位研究生、长期留学生及港澳台学历生)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师生比1:50配备少数民族学生专职辅导员,确保足额配备到位。
学部院系根据实际情况,选聘一定数量的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博士研究生任兼职辅导员。鼓励各学部院系选聘专家学者、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模范从事兼职辅导员工作。鼓励各学部院系选拔优秀学生进行长期培养,从博士研究生阶段起担任兼职辅导员。学部院系要鼓励新入职教师以多种形式参与辅导员工作。青年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专职辅导员需承担班主任工作。
第八条 选聘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从事某一学科的教学和科研的潜力。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六)双肩挑辅导员需具有博士学位,全职辅导员以具有博士学位为主,学生事务助理需具有学士学位。
第九条 选聘程序
专职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差额”的原则和程序,每年选聘一定数量的全职辅导员和双肩挑辅导员,以工作保研形式选聘学生事务助理。学部院系要保持一定比例的全职辅导员。
兼职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党委学生工作部统一指导下进行,由各学部院系根据实际,结合学生人数和岗位需要选聘。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条 同等待遇
学校将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和党政管理干部培养总体规划。应参照专任教师聘任的待遇和保障,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培训和研修
学校构建分层次、分类别、多形式、重实效的辅导员培训体系,根据辅导员的不同岗位需求,设计不同的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理论知识、业务技能等方面。有计划地组织辅导员参加校级岗前培训、日常培训、专题培训;按照上级要求选派辅导员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级各类专题培训和研修;组织辅导员参加中长期培训项目、国内和国际交流学习。每年划拨辅导员培养专项经费,为辅导员学习提升创造必要条件。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校级培训,确保每名兼职辅导员每年不少于12学时的校级培训。
第十二条 进修和深造
鼓励专职辅导员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学科博士学位,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学校支持工作满4年并且考核合格的双肩挑辅导员赴国外进修深造。
第十三条 教学和研究
学校鼓励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素养的专职辅导员参加“形势与政策”课、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等相关课程教学;支持具有正高级职称或拥有博士学位、副高级职称的全职辅导员承担马克思主义学院相关课程教学。学校设立新入职辅导员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研究经费,用于支持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研究工作;建设一定数量的高水平辅导员学术团队和辅导员工作室。
第十四条 职称和职级
学校加强辅导员双重身份管理,完善“双线”晋升的政策制度,按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完善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和单独评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注重考核辅导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注重考察辅导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科研成果,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聘用符合条件的专职辅导员担任相关学科硕士生导师或博士生导师。健全专职辅导员管理职级岗位设置和聘用办法。
第十五条 挂职与交流
学校每年选拔专职辅导员到国家机关、地方政府、中西部或基层挂职锻炼;支持优秀专职辅导员到国家和地方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任职。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双重管理
学校明确辅导员岗位职责,各单位保证工作岗位与工作职责相一致,完善辅导员队伍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辅导员工作责任制。
辅导员队伍实行学校和学部院系双重管理。学校党委统筹规划辅导员队伍建设,做好辅导员招聘、考核、晋升等工作。各学部院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学校和学部院系支持全职辅导员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走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道路;支持双肩挑辅导员成长为既了解学生成长规律又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学科骨干。
第十七条 考核机制
学校对辅导员实行年度考核,由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依据《北京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办法》组织实施。从个人自评、学生评议、单位考评、学校考评四个方面加强对辅导员的考核,实施违反师德“一票否决”制,把学生评议的结果作为考评辅导员的重要依据之一。全职辅导员的考核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实施。双肩挑辅导员的考核由人才人事处与党委学生工作部共同组织实施。兼职辅导员的考核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待遇、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十八条 转岗机制
学校建立和健全辅导员转岗机制。专职辅导员工作满4年并考核合格,满足学校转岗有关规定,可转到其他岗位。其他岗位人员从事辅导员工作满2年并考核合格,满足学校转岗有关规定,可转到专职辅导员岗位。
第六章 待遇与保障
第十九条 待遇保障
学校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发放通讯补助等。完善辅导员带班津贴制度,辅导员带班津贴按照所带班级学生数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每年按12个月计算,所带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人,超过100人,按100人计算。学部院系按学校统一标准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长期留学生及港澳台学历生辅导员的相关费用发放工作。
第二十条 兼职辅导员教学工作量计算
兼职辅导员工作量参照学校考核标准折合为相应的教学工作量,每生每年计1.5学时,以所带班级人数计算教学工作量,负责的学生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人,超过100人,按100人计算。
第二十一条 业绩奖励
根据学校业绩奖励相关办法,制定辅导员业绩奖励方案。
第七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二条 评奖评优
学校完善辅导员评优奖励制度。每年定期开展优秀辅导员评选工作,并进行表彰和奖励。表彰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惩罚处理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作出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或解聘的处理:
(一)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能力素质等方面,不宜或不能承担辅导员工作的;
(二)因个人失职、渎职而直接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对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师校发〔2007〕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