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及申请情况确定国家助学金资助等级,本着“应助尽助”的原则,在国家财政拨款的基础上划拨配套资金,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覆盖。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经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和国家政策重点保障学生);
(七)全日制在籍在读本科非公费师范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当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拟定国家助学金评选分配方案,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评审流程
(一)各院(系)须在评审之前,制定本年度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包括但不限于评选小组、评选流程、评选时间等重要内容,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二)学生向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院(系)进行初审,确定拟获助学生名单后,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困难程度及学生申请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国家助学金获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条 学校需全面严格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切实加强管理,主动接受监督,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助学金管理参照来华留学助学金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动,以上级最新政策要求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相关管理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