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通字[2016]54号
教育学部、各院系:
为保证我校研究生在享受公费医疗之外,在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校园事故、伤残或死亡等情况下,研究生及其家庭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我校特委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提供学生平安保险。推荐研究生新生在自愿的原则下积极购买该保险。(关于此险种的有关条款概述见附件1:《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2016年保险方案》)
具体事宜安排如下:
一、保险对象:2016级全体研究生新生
二、保险期限与保险费
每人每年50元,一次性交费至毕业当年,即2016级研究生每人50元*2 / 3 / 5年=100/150/250元。
三、办理程序与方法
1. 以院系为单位统计投保研究生,并收取保费。
3. 9月14日(周三)9:00-15:00到研究生工作处办公室(主楼A区206A)将加盖院系公章的纸质名单和保费交保险公司。
4. 保险公司将在投保学生材料审核结束后,给每位投保学生发放一张保险联络卡。
联系人:王 超,58805182,ygb@bnu.edu.cn
研究生工作处
2016年9月5日
附件2: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2016年保险方案
一、险种名称
1、《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2、《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
3、《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
4、《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5、《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
6、《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二、保险责任
(一)《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疾病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三)《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本公司按约定标准:无免赔额,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四)《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
在附加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约定等待期30日后(连续投保不受等待期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五)《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校园内参加教学活动或参加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致身故或残疾,在保险金额内按条款规定赔付。
三、保险方案
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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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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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保险费合计(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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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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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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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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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烧伤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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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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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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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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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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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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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意外伤害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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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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